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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 (CCAF) 提交。2015 年 6 月 26 日第 13,140 号法律第 36 条。 单段。就第 III 条的规定而言,向 CCAF 提交争议被视为投诉。1966 年 10 月 25 日第 5,172 号法律(国家税法)第 151 条” 这篇文章并未包含在政府提交的PL原文中,并且在没有引起进一步关注的情况下就被批准了。为了将其纳入辩论,我将从海关问题的角度评论一些我认为令人担忧的方面。 众所周知,纳税人对联邦税务或海关当局发出的税收抵免或单独处罚的抵制并不被定性为行政机构之间的冲突,而是个人与税收抵免持有者联盟本身之间的法律关系。 2015年6月26日第13,140号法律第36条提到的调解特别适用于“涉及属于联邦公共行政部门的公法机构或实体之间的法律争议的冲突”。这种调解的范围正是为了解决公共行政内部的分歧。 换句话说,一旦进行调解,联邦公共行政内部就会实现协调和更。
高的效率。因此,预计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冲突将会减少,法律诉讼的数量也会减少。 但值得注意的是,2015 年第 13,140 号法第 36 条规定的调解并非旨在直接适用于公共行政部门与个人之间的冲突,也不是为了中止个人义务的可执行性而机构管理之间的争议尚未解决。此外,与这些争议有关的第三方,即私人,不应该具有手机号码数据 在行政机构之间启动调解程序的合法性。 然而,新的法律条款并没有明确是否也将调解范围扩大到公共行政部门与个人之间的冲突(如果冲突构成税收抵免和处罚以及国家无法享有的权利)。 也许预期的解读是,该装置将创造感兴趣的个人通过联邦公共机构之间的调解程序引发投诉的合法性,并且还将创造一种新的可能性,暂停与该个人相关的税收抵免,直到各机构之间的分歧由 AGU 解决。根据这种解释,就会产生法律问题。 无需讨论税务机关与任何监。
管机构(例如 Anvisa)之间的冲突或抵制条款。这种冲突并不存在,因为每个人都在其权限范围内的法律范围内行事,涉及税收抵免的立法的适用是税务机关的专属责任。 很可能,在涉及海关事务的问题上应用这种调解的想法涉及到有关货物税收分类的问题。 然而,巴西的税收分类必须遵守《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国际公约》(1988 年 10 月 11 日第 71 号立法令签署并纳入巴西法律体系的国际协议,以及1988 年 12 月 22 日第 97,409 号法令),并遵守南方共同市场规则。 具体而言,货物的财政分类依据的是《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解释统一制度的总规则》、《南方共同市场总补充规则》、《蒂皮补充总规则》、世界海关组织统一制度委员会的分类和南方共同市场的规定,或者统一制度的解释性说明。此外,OMA 意见中包含的商品分类是由巴西联邦税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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